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循着资产阶级法权产生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相互分离并由 市民社会所决定的事实,进一步推演了它的局限性。渊源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互分离的法权观 念,具有着以往的法权所难以比拟的历史意义。但是,其缺陷在于它所表现出来的也是划界的、各自 封闭的、否定的法权,而且,由于市民社会相对于政治社会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作为自由主义正义 表现形式的自由、平等无不打上了市民社会的烙印。自由主义正义视界中的人被揭示为市民社会的成 员,是孤立的、封闭的、利己主义的个人;自由、平等在现实上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应用。因此,渊源 于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自由主义正义在现实上不过是对分立的利己主义个人和私有财产的肯定 与表现,或者说,自由主义正义在现实上就是以分立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和私有财产作为基础,而正是 以之为基础,自由主义正义所包含的人道主义诉求成为可欲而不可求的玄想。 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演就是:自由主义正义不是人类追求的理想,而是人类必须克服和超越 的对象。然而,克服与超越是否可能呢?从逻辑推演来看,既然资产阶级法权的缺陷来自于市民社会 的缺陷,那么要克服其局限性就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 32页),而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就必须克服人性的丧失和私有财产。但是,人性的丧失(后来表 述为“人的异化’’)和私有财产的克服是否可能,两者又是什么关系,并且是什么因素促就了这两个 方面呢?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个文本中还难以找到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回应,但在《{黑格尔法哲 学批判)导言》和们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却不难找到这类回应。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地把克服市民社会局限、实现人类解放的使命 落实在无产阶级身上:这个阶级集人性的丧失和一无所有于一身,只有这样的阶级才能成为克服市民 社会缺陷的担当者。因此,要超越自由主义正义、克服市民社会的缺陷、实 现人类解放,只有依靠现实的人,依靠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来完成。 而在们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私有财产与人的异化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一个“归结”: “异化劳动”成了解释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原始基础”。由于自由自觉的创 造性劳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因而异化 劳动一方面使劳动者同自己的产品、同人的生命活动相异化,使人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 段,导向个体生活与作为生命形式的类生活的分化与冲突,以致出现人与人的相互疏离与分化, 另一方面又创造了私有财产,它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 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 因之,从逻辑上说,马克思是把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最终还原为异化劳动。然而,尽管异化劳动 是私有财产产生的原因,私有财产一经产生却获取了独立性,并与异化劳动表现为一种相互作用的关 系(同上)。就这一点看,资产阶级法权既可以说是立基于异化劳动之上,也可以说是立基于私有财 产之上;是在把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视作当然的事实前提下来实现人道主义的诉求,以及解决由此产 生的问题。至此,资产阶级法权暴露出一种悖谬:一方面,资产阶级法权立基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 之上,是对其的确认;另一方面,它又试图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以实现人道主义诉求。这无异于 “缘木求鱼”。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既然问题的根源是在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上,那么解决问题 的途径就是:通过扬弃异化劳动或私有财产以达致人道的共产主义。 应该说,这是马克思以思辨哲学的形式对自由主义正义观进行批判的最大成就。